認知與接受條款
凡離職員工對外所從事之業務與個人行為皆與本公司無關;光遠心事業群之所有公開活動及任何商業合作關係,均以光遠心各事業群官方網站所公告為主,除光遠心官方網站有明確聲明之合作單位外,其他皆非光遠心事業群之合作關係夥伴,特此聲明。
每一位夥伴對公司而言都是重要的家人,並且對光遠心事業群及客戶都應盡資料保護之責,三方才得以共創優質合作關係,而身為光遠心一份子的我們,都應肩負起光遠心事業群資料之保密規範,並受競業條款之約束,所以不論在職與否,你我都應堅守著這樣的職業道德與法令規範。我們期望與夥伴共同攜手前進,但不容許夥伴們依不黯法律而傷害彼此雙方,若有必要光遠心各事業群必會因維謢其權益而訴諸法律途徑,在此特為公告聲明之。
隱私權與條款
在你註冊及使用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務之後,代表你已經詳讀並了解使用條款與內容,而且將此份合約視為雙方服務供需的有效法律證明,你也將遵守條約內容的相關規定。你也同意不定期上網瀏覽任何服務提供的相關規定。你提出的任何服務延續,也視同你接受條款的內容與相關調整。
1.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責任歸屬同意書
本人以學員身分參加由聖達瑪學院舉辦之相關性靈成長課程,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聖達瑪學院所舉辦之所有相關課程,皆會以學員安全為第一考量,本公司於課程期間,已為學員投保100萬元之旅遊平安保險,以維護學員身體照護,但意外或受傷機會仍無法百分百完全避免,本人了解並同意此點。
二、為保障並維護自身安全,本人同意在課程開始前,會將身心狀況據實告知主辦單位,在課程中,本人也會衡量自身的身心狀況,來進行課程活動,若課程期間身心狀況有任何不適,本人會馬上主動告知課程中師資或工作人員。
三、通過本人以下的簽署,本人在此豁免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聖達瑪學院、以及其開課地點所屬單位對本人在課程期間可能產生的任何醫療費用及意外損失的法律責任。
2.光遠心國際股份限公司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親愛的客戶/學員 您好: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實施,並為維護您的權益及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您服務之必須,就您所提供知客戶/學員基本資料及參加由聖達瑪學院舉辦之相關性靈成長課程所拍攝之影片照片內容,讓您了解並同意如下:
一.
(一)貴客戶/學員您的基本資料系由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含聖達瑪學院、光流整合醫學中心、岡達造物及光遠心各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得於營運範圍及營運期間內,基於合理關聯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分別搜集,處理及利用包含但不限於客戶/學員本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住址、連絡電話、電子信箱等資料。為履行本公司基本契約、療程服務、行銷、活動訊息、課前通知、預約服務、平安保險、課後關懷服務或辦理市場調查等目的。客戶得自由選擇填具個人資料,惟若期提供資料不足或有誤時,本公司將無法申辦或提供完整服務。
(二)貴客戶/學員瞭解就其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向本公司請求查詢、補充、更正、請求停止搜集、處理、利用或抹除其個人資料等權利。
(三)共同行銷條款
本公司為推介多元化商品服務,得利用上述貴客戶/學員個人資料行銷本公司關係企業、授權之總經銷商及經銷商暨委外服務廠商之商品或服務。
除前揭事項外,本公司非經 貴客戶/學員書面同意或法律規定,不得將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四)貴客戶/學員瞭解如其不願提供上述個人資料,或要求本公司停止處理、利用或抹除其個人資料可能導致上述部分或全部之目的無法完成,而對其權利有所影響。
二.
貴客戶/學員(以下簡稱甲方)參加由聖達瑪學院舉辦之相關性靈成長課程所拍攝之影片照片內容,依本同意書所載之授權標的以非專屬方式授權予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使用,內容如下:
第一條 授權範圍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在本同意書各條款範圍內,做下列之利用:
一、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得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傳輸、散布上述授權標的之權利。
二、限用於下列用途:
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營利事業單位機構團體 露出
(1)刊物、平面廣告宣傳等。
(2)平面廣告出版物:廣告宣傳品等書籍、平面廣告宣傳等。
(3)電子媒體類:光碟、網頁、電視傳播等電子媒體類:光碟、網頁、電視傳播、多媒體廣告宣傳等。
三、乙方利用或公開展示編輯物或製作衍生性產品時,無須再取得甲方之書面授權。
四、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得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傳輸、散布上述基於授權標的所製作出之編輯物或衍生性產品。
第二條 再授權禁止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上述授權標的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但基於上述授權標的之編輯物或所製作出之衍生性產品,不在此限。
第三條 授權肖像權
甲方同意將所拍攝之個人肖像權全權委託給乙方使用,第三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合約書之授權標的物,於任何公開場所散播。
第四條 同意書之解釋及爭議處理
本同意書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悉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本同意書如有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無法協調解決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第五條 同意書內容變更
本同意書之內容,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